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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度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的通知

2016-12-19  

  所属各部门: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2017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办法》(附件1),现将申报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博士后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受理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院委托中国科学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作为我院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博士后项目申请受理机构,负责院属各单位申请人员的咨询、受理申请和汇总上报等事宜。

  二、项目受理时间

  2017年1月5日至1月12日

  三、受理材料要求

  (一)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博士后项目选派要求和办法详见《2017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附件2)。

  (二)申请人须在项目受理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受理单位选择“中国科学院”),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汇总纸质申请材料一式1份(具体材料要求请认真查阅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官网的《2017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统一上报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并附《单位推荐意见》的Word文档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如提供的材料中有使用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如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协议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四、重要说明及要求

  (一)凡有公派留学意愿、拟申请2017年度院公派留学计划“访学项目”和“研修个人类项目”的申请人,均需首先申报国家公派留学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或博士后项目。申请2017年度院公派留学相应项目时,如是未通过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提交国家公派留学申报相关材料的(即由高校或其他地方作为受理单位的)申请人,需补交申报国家公派留学所有材料的复印件,不提供材料视为不符合院公派留学基本申报条件。

  (二)2017年度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博士后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月,3月下旬公布录取结果,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17年12月31日(请注意,申请时提交的邀请信必须明确2017年12月31日前派出,否则将无法通过初审)。

  (三)国家公派留学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由同学科3位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录取计划确定获资助人选。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2.申请人的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

  3.出国研修学科专业及方向的需要程度、国内和国际发展水平的差距;

  4.出国留学的必要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及留学目标的应用前景;

  5.留学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是否具备接待申请者所需的科研条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为申请者留学回国后提供发展条件的可能性以及推荐态度等。

  (四)国家公派留学申请时应符合《国家公派留学访问学者类别外语合格条件》的相关要求。

  申报时外语合格的申请人,录取后可直接派出;申报时外语不合格的,录取后外语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申请人如外语不合格,在申报时,推选单位须在《单位推荐意见》中明确对其重点推荐;申请人同时应提交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作为专家评审参考。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外语合格证明原件,只需提供复印件,原件请申请人自行留存。

  (五)院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公派留学相关项目被录取人的跟踪和管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项目(3个月以上项目)执行期间,须每3个月通过ARP系统向派出单位和院人事局提交研修报告(含国外合作者鉴定)。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获得国家公派出国计划资助人员的规范管理,保证按期、全时执行相关项目。

  (六)请各单位负责公派留学管理工作的同志务必将此通知精神全面准确传达到单位内相关人员,并做好本单位国家公派留学申报的组织工作。国家公派留学申请所涉及文件均可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c.edu.cn/chuguo/s/713)进行查询。

  五、受理时间

  根据申报工作的进度要求,有意申请者,请将申请报告需经学科组长、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2016年12月25日前,提交组织人事处,研究所遴选出报院。

  联系人:钟海民   张兴琪

  联系电话:6108133   6143048

  附件:1. 2017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 2. 2017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

                                   组织人事处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