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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技厅关于征集2017年度第三批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2017-04-28  

  各学科组:

  为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根据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结合《2017年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省科技厅就2017年度青海省科技计划补充项目征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本次征集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基础研究计划(除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和创新平台建设计划(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推荐程序

  各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系统格式认真填写相关基本信息,严格按照管辖权限逐级进行网络申报、审核推荐。市、州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应按单位注册地由所在的市、州科技局进行网络审核推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企业由园区管委会进行网络审核推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驻青科研单位、中央及省直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联盟等单位可由所在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进行网络审核推荐。

  (二)申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

  1、申报单位须是在青海省注册满一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应具备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综合能力,规章制度健全,同时具有良好诚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应超过70%。

  3、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做到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有自筹科研经费的专项必须提供配套资金证明,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4、每个项目的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法人单位。

  5、作为申报项目主体的企业,原则上须是上一年度享受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并附相关凭证。无法享受相关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提供开展科研工作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规模以上企业还须提供上一年度统计填报《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号(107-1)、《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号(107-2)作为研发投入凭证。

  6、产学研联合或其它合作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具有前期合作基础,省内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其它企业共同申报。在申报时应提供前期合作基础佐证材料,同时应签有责权利明确的合作协议。

  (2)对申报企业前期已支付合作科研单位研发资金的项目,其他条件等同情况下优先予以支持。

  7、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拥有与专项相关的核心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必须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产业化类项目必须具备相应规模的资金和已经过相关程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等条件。

  8、每个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规上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不在此范围)同期只能主持一项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三)项目负责人的条件和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属于“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的外籍人士不受此条件约束),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由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受此条约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其任职资格专业方向须与申报项目研发方向一致。

  2、每个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青海省科技计划课题数(含负责主持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

  (四)其他要求

  1、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及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专项申报条件、指南范围要求,做好项目(课题)筛选和组织申报工作。在申报资料完整性与真实性、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有应结未结项目、中止项目未按照要求退回经费、撤消项目及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不在此范围)以及在“信用青海”省级信用平台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均不能申报或参与本年度专项。

  2、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指南确定的方向进行申报,并在申报系统中按相应的指南方向填写各项内容,如填写不清不予通过审核。

  3、申报过程中对形式审查有疑问的事项需提前咨询相关主管处室。

  4、在网上提交申报资料时,须同时提交以下原件扫描件:

  (1)申报单位(含所有参加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机关不需提供)。

  (2)项目(课题)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行政机关的项目负责人不需提供)。

  (3)有自筹资金的项目(课题),必须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文件、借(贷)款合同、第三方投资者资金等相关能够保证自筹资金的证明文件;有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上一年度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研发投入税务部门备案凭证。

  (5)规上企业上一年度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号(107-1)、《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号(107-2)。

  (6)联合申报合作协议(包括任务分解、考核指标、经费分配比例和知识产权归属等)。

  (7)相关研究成果或前期工作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成果证书、知识产权使用协议、文献或样品检测报告等)。

  (8)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9)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有效科技查新报告(除软科学、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10)若入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须提供入选文件。

  5、申报项目的产出必须明确量化,在实施期内可考核。

  6、同一研究内容不得多处室同时申报,一经核实,取消申报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3年内承担和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7、本次申报对于形式审查资料提供不齐全以及申报资料系统填写内容与申报书不符的项目提供一次反馈修改机会,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直接退回不再予以受理。

  8、本次项目征集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至5月25日,请各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提交工作,逾期将不予受理。

  9、产业化项目申报单位能够提供上一年度完税证明的,给予优先支持。

  三、申报方式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须通过青海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qhkj.gov.cn)注册并登陆申报。在项目申报材料经网上形式审查通过后,须在申报截止日前提交由系统生成并加盖公章的文本材料一式3份(含附件复印件)至项目受理中心。

  (二)受省科技厅委托,由青海省科技项目受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联系方式:

  1、青海省科学技术厅计划财务处

  联系人:马冠奎 赵润身

  联系电话:0971-8239424

  电子邮箱:8239424@163.com

  2、项目受理单位:青海省科技项目受理中心

  联系人:杨晓龙 朱煜

  联系电话:0971-6183576 6311823 6137136

  电子邮箱:784444066@qq.com

  技术支持电话:0971-6152636

  3、项目管理单位:

  计划项目管理单位联系方式详见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