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18年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学科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加快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助推青海绿色发展,结合《青海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相关部署,重点围绕绿色产业八大技术体系布局,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编制了2018年度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须知
(一)申报说明
1、本次指南针对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基础研究计划和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发布,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另行发布,企业创新引导基金根据基金管理方式另行支持。
2、对于企业牵头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3、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将采用专家网络评审方式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4、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的能力水平评估将以绩效考核方式开展,侧重于对学科和服务领域的影响力和推进力。
(二)申报推荐程序
各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系统格式认真填写相关基本信息,严格按照管辖权限逐级进行网络申报、审核推荐。市、州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单位应按单位注册地由所在的市、州科技局进行网络审核推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企业等单位由园区管委会进行网络审核推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驻青科研单位、中央及省直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联盟等单位可由所在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进行网络审核推荐。
(三)申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
1、申报单位应在青海省注册(软科学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可为省外注册单位)满一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
2、申报单位应具备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综合能力,规章制度健全,同时具有良好诚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3、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做到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企业须具备对其开展科研工作所支出的科研经费进行归集和上报统计的制度和能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要求)。有自筹科研经费的专项必须提供相关能力证明,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4、每个项目的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法人单位。
5、作为申报项目主体的企业,原则上应是曾经享受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并附相关凭证。无法享受相关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提供开展科研工作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要求归集的账目等)。规模以上企业还应提供上一年度统计填报《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号(107-1)、《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号(107-2)作为研发投入凭证。
6、产学研联合或其它合作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前期合作基础,省内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其它企业共同申报时,应提供前期合作的相关佐证材料,并附签有责权利明确的合作协议。
(2)前期已支付合作单位研发资金的项目,其他条件等同情况下优先予以支持。
7、项目申报主体应拥有与专项相关的核心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并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产业化类项目还应具备相应规模的资金和已经通过相关程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等条件。
(四)项目人员条件和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其任职资格专业方向须与申报项目研发方向一致,且为项目申报单位的长期聘用人员,并签订有与项目执行期相适应的聘用合同。
2、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项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参与人员同期主持、参与的青海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
3、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及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负责人条件按专项要求执行。
(五)其他要求
1、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及推荐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专项申报条件、指南范围要求,做好项目筛选和组织申报工作。在申报资料完整性与真实性、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有应结未结项目、终止项目未按照要求退回经费、撤消项目及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不在此范围)以及在“信用青海”省级信用平台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均不能申报或参与本年度专项。
2、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指南确定的方向进行申报,并在申报系统中按相应的指南方向填写各项内容,填写不清将不予通过审核。
3、申报过程中对形式审查有疑问的事项需提前咨询相关主管处室。
4、网上提交申报资料时,相应提交以下原件扫描件:
(1)申报单位(含所有参加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机关不需提供)。
(2)项目(课题)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3)自筹资金的项目银行存款证明文件、借(贷)款合同、第三方投资者资金等相关能够保证自筹资金的证明文件;有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必须提供前一年度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要求对研发投入归集的账目和研发投入税务部门备案凭证。
(5)规上企业上一年度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号(107-1)、《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号(107-2)。
(6)联合申报合作协议(包括任务分解、考核指标、经费分配比例和知识产权归属等)。
(7)相关研究成果或前期工作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成果证书、知识产权使用协议、文献或样品检测报告等)。
(8)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9)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有效科技查新报告(除软科学、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10)入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等的入选文件。
5、申报项目的产出应明确量化,在实施期内可考核。
6、同一研究内容不得多处室同时申报,一经核实,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承担和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取消该单位本批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7、本次申报对于形式审查资料提供不齐全以及申报资料系统填写内容与申报书不符的项目提供一次反馈修改机会,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直接退回不再予以受理。
8、本次项目集中征集时间为:2017年10月23日至12月12日18时。
二、申报方式
(一)各项目申报须通过青海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qhkj.gov.cn)注册并登陆申报。在项目申报材料经网上形式审查通过后,须在申报截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由系统生成并加盖公章的文本材料一式2份(含附件复印件)至项目受理中心。
(二)受省科技厅委托,由青海省科技项目受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联系方式:
1、项目受理单位:青海省科技项目受理中心
联系人: 李志成 朱 煜
联系电话:0971-6183576、6311823、6137136、6118573
电子邮箱:784444066@qq.com
技术支持电话:0971-6152636
2、项目管理单位:
计划项目管理单位联系方式详见各指南。
三、注意事项
(一)准备申报本次项目且已有主持项目或参与两项项目的老师,请抓紧时间验收项目,否则无法申报(请查看“项目人员条件和要求”第2条)。
(二)与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请提前准备合作协议,以免协议不到位耽误项目申报。
(三)除软科学、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外,所有申报项目都要提供查新报告,因此,请提前委托查新,查新机构除了青海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外还可以委托中国科学院兰州文献情报中心等。
附件内容详见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