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基金

中国科学院藏药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最后更新:2022-04-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科学院藏药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推动我国藏药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及自主创新,加强国内外科研人员的交流,提高科研水平,把实验室建成藏药科学研究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实验室特设立开放课题。欢迎国内外从事相关学科的专业人员提出申请,支持与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相关的研究。

  第二条 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实验室网站予以公布,申请者根据《中国科学院藏药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指定的范围向实验室提出申请。

  第三条 开放课题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由重点实验室统一管理。

  第四条 开放课题经费从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中支出,用于资助课题研究,专款专用。

  第五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应符合本实验室发布的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学术委员会评审后确定支持与否。

  第二章 课题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实验室每两年公布一次《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第七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申请者需要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八条 申请者按《指南》的范围及规定进行课题申请,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的资助额度为2~5万元,完成期限为1~2年。获准资助的人员在课题执行期内不得申请新的开放课题。

  第十条 开放课题申请者根据《指南》要求,填写《中国科学院藏药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申请书一式3份,由申请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与电子申请书一并报送实验室。

  第十一条 实验室组织同行专家对课题进行初审,再提交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择优资助,经实验室批准后正式立项。课题负责人获得课题批准通知后,在课题申请书的基础上,认真填写《中国科学院藏药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合同书》,与实验室签署研究合同。

  第三章 课题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开放课题相关人员来实验室工作,与实验室人员合作研究或利用实验室公共设备。课题执行期间,课题负责人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年。

  第十三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涉及到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实施计划等变动情况,课题负责人需提出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课题,但需调入和调离双方及实验室须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十五条 在研的开放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直至撤消立项,追回已拨经费:

  (1)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未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无能力继续完成任务;

  (3)未按要求上报课题执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课题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4)课题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并追回已拨经费;

  (5)课题资助经费使用不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开放课题管理办法的行为;

  (6)凡进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实验室的管理规定、仪器操作规程和安全保密制度,如有违章者,实验室有权视情节轻重终止其实验甚至撤销课题。

  (7)实验室每年度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课题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课题,将中止资助。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经费由实验室负责管理,获资助经费不得转出实验室,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预算支出,所有支出费用必须通过实验室审核后在实验室所属单位财务部门报销,从实验室运行经费中支出。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课题的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实验材料费、协作费和劳务费等。

  第四章 课题结题和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课题执行期满后,需在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提交《开放课题结题报告》(包括发表论文、申报专利、成果应用推广或获奖等附件材料)及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声像等其他资料,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课题验收,课题完成质量直接作为课题负责人今后申请开放课题的评价因素之一。

  第十九条 开放课题资助所发表的论文、专著、研究报告、专利申请及申报成果的署名排序由课题完成人与实验室协商后确定,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中国科学院藏药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课题编号)资助”,英文标注“Funded by the Open Projects of the CAS Key Laboratory of Tibetan Medicine Research, Northwest Institute of Plateau Biology(No. XXXXXX)”。未标注上述信息的,验收时不计入课题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开放课题资助所取得的成果由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或报奖由双方共同协商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和解释权归中国科学院藏药研究重点实验室所有。

                                                                                                     中国科学院藏药研究重点实验室                                                   2018年12月1日